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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

     重庆市著名商标申请和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著名商标实行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须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连续实际使用时间三年以上;

      (三)在市场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并能保持稳定;

      (五)商品的覆盖地域广,市场占有率较高;

      (六)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七)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

    第六条 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及销售区域的证明材料;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进行宣传及广告发布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

      (六)消费者及用户的评价或反映情况。

    第七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接到著名商标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和有关材料,并说明理由。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著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六十日内组织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公告,发给著名商标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以书面形成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理由。

    第九条   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复核认定。对符合条件,予以复核认定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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