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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申请和认定条件

     

    著名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著名商标申请和认定条件:

        第六条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的住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二)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三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五)近3年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经济指标在行业同类同档商品中领先;(六)申请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七)申请人近3年无故意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著名商标由商标权利人自愿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经法定机关签章的身份或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商标注册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书;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产量、质量、销售额、纳税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在行业同类同档中排位情况;

         (五)该商标广告发布与宣传及参与公益活动等方面情况;

         (六)该商标在国内外注册使用、管理、自我保护情况。

         申请人可以将文件和材料交所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直接送交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转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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